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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龄征兵的兵役制度秦朝实行普遍征兵制凡适龄男子都必须在专门

2022-07-06 08:05:03 发布 浏览 537 次

按年龄征兵的兵役制度

秦朝实行普遍征兵制,凡适龄男子都必须在专门的名册登记,并开始服徭役,当时称此为“傅籍”。过去学者曾认为秦代始役年龄是岁,但云梦秦简出土后,根据《编年记》推算方知秦代规定傅籍的年龄是岁而不是岁。另据《秦律·傅律》可知,凡到始傅年龄者须亲自向政府登记注册,除写清姓名、年龄外还要写明是否有残疾。如发现有登记不实或拒不登记者,所在乡的典、老要受罚甚至受刑。至于止役岁龄则视本人有无爵位而定,有爵位者岁止役,无爵位者须至岁。

秦代的兵役制度的特点是按年龄实行普遍征兵制。凡到傅籍年龄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师或边疆,统称“正卒”。在本郡服役期间,由于兵种分工和服役地区不同,步兵称为“材官”,车兵和骑兵称为“骑士”,水军则称为“楼船士”。如去京师服役,称为“卫士”;若去边疆服役则称为“戍卒”。除正卒以外,还有“更卒”。也就是说,每一成年男子,在其一生中需服兵役二年以外,每年还需在本郡县服役一个月,主要担负修筑城垣、道路及军需运输等军事性劳役。到期更换,故称“更卒”。凡成年男子,除按规定服“正卒”、“更卒”兵役以外,如遇军事需要,还得随时准备应征入伍。这种全国性按年龄征发的普遍征兵制,对后代影响极大。

军爵制与军事训练

秦自商鞅变法,实行“利禄、官爵抟出于兵”的军爵制。

军爵制的特点是按军功授爵,分为二十等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大庶长、关内侯、彻侯。公士最低,彻侯最高。凡因军功而获得爵位者,可以享受各种优惠的特权,例如可以减免刑罚、免除部分徭役、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房屋与庶子奴隶等劳动力,爵位可以荫及子孙,等等。由于秦国实行以军功论赏的军爵制,官兵作战勇敢,此制成为秦统一战争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秦朝建立后军爵制依然盛行,李斯为丞相时仍是“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秦王朝统治机构的各级职官主要由那些战时以军功封爵的官吏把持。然而,统一战争之后的军爵制毕竟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即其“军爵”性质的逐渐淡化。此时由于战争减少,赐爵的条件不再局限于立军功,赐爵的对象已扩大到了修驰道者及自愿徙边的刑徒等。军爵制的这种变化表明,国家统一以后的和平时期已没必要再像过去那样格外强调以军功赐爵了。

统一以后战争减少,但国家对士兵的军事训练并未放松。国家法令规定,“非教士不得从征”,必先受军训一年。正卒分别按材官、骑士、楼船士等不同兵种进行训练,各郡则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训练不同的兵种。大体上巴郡、蜀郡、颍川等地多材官,上郡、北地、陇西等地多骑士,江淮以南多楼船士。一旦有战事,国家按需要征调不同地区部队。平原作战征调车兵、骑兵,山地作战征步兵,南方水域作战则调水军。如此军训及征调方式体现出全国统一后的又一军制特点。

军事后勤保障制度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中央集权专制主义政权,其军事后勤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当时秦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秦统治者十分重视军粮问题,他们“令黔首自实田”,鼓励农民大量开垦土地,种植粮食。然后依靠政权的力量,向人民征收相当数量的租赋,“收泰半之赋”。这些赋税从数额上说,是相当可观的:“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它们除了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挥霍外,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于供养一支庞大的军队,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调拨。骑兵在秦代已大量使用,马政遂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法令,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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